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19日宣布,为进一步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人员往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6年5月1日开始,在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贵州省贵阳市和云南省昆明市办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南昌等6个城市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进一步密切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后,居民可按需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人领取证件后,可按签注规定自行往来港澳地区。在未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地区,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须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随同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 自2003年7月28日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福州(限市区)、厦门、泉州市,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市,天津市、重庆市(限15个区县),辽宁省沈阳、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和四川省成都市等省、市陆续开办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内地居民个人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达2105.2万人次,其中赴香港1159.7万人次,赴澳门945.5万人次。